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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力成本可占项目经费40%—6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林亚茗  2016-04-01 08:30:00

  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除了明确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下限为60%之外,还有一条广大科技人员的重大利好消息:把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由原来的30%调至为40%;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开发类项目,该项上限从50%提高到60%。这一规定,让长期被诟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大大松绑。

  2012年,我省在全国首开地方性自主创新立法先河,出台《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营造了全省自主创新良好法制环境,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的自主创新势头又面临瓶颈。因此,我省这次推出该条例的修正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体解决方案,以保障广东省自主创新事业走向更高的层次。笔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修正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实效性。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关于人力资源成本费在科研经费比例的提高。

  科技人才是推动自主创新的根本力量。然而,在国家及地方科研经费管理中,有着明显的重物轻人现象。一般规定人力资源成本开支(俗称“人头费”)一般不超过5%,最多不超过15%。且这笔钱只能用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正式科研人员不能领取。

  这次的修正案对此有重大突破,将人力资源成本费上限提高到40%,而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的上限提高到60%。修正案中还明确:人力资源成本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而且,非政府财政的社会资金科研项目,其经费管理与政府纵向课题分开,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经费,不受比例限制。

  在修正案表决前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上,院校和企业科研一线代表都认为:人力资源成本费的标准的提高,改变长期以来科研投入重物轻人的现象,尊重了科技创新活动中人力资源的劳动价值,对于提高科研人员自主创新积极性、促进自主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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