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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2014-02-26 12:11: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效用,拉动社会投资,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穗府〔2010〕37号,下称《意见》)、《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函〔2010〕135号,下称《办法》)和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是指根据《意见》,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含当年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资金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相关企业、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报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和对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配合市经贸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市经贸委指导项目验收,对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等资金申报与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等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和验收工作,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科学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级实际安排配套资金,市、区共同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第二章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在本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商贸流通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当年列入市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

  (二)建设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和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项目;

  (三)建设高端商贸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及品牌拓展项目;

  (四)建设现代展贸交易中心(园区)和国际采购中心项目;

  (五)建设国际美食之都项目;

  (六)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

  (七)建设现代产业物流中心项目;

  (八)建设民生相关商业网点项目;

  (九)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贷款贴息和补助3种方式安排使用。

  (一)奖励。对申请时已完成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项目的升级改造、后续完善等。其中,对在我市实际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商贸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贴息。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三)补助。对带动性强的在建项目或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选择和安排

  第九条市经贸委原则上在每年5月集中受理申报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6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列为下一年度项目,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筛选、排序送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后汇总上报;申请会展及其他项目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属有关政府部门申报会展项目直接报市经贸委。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资质的真实性及政策要求应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的程序:

  (一)市经贸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录入预备项目库;

  (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三)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分布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报经市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提交一式4份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本办法第七条除第(六)项外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立项许可、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产权等相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7.有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承贷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奖励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说明或验收证明文件;

  8.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9.申请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专题(一)(见附件1)的项目,相应提供项目投资额、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税收增幅的相关材料;

  10.升级改造项目请提供改造前后新旧对比的相关材料;

  11.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12.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本办法第七条(六)项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会展专题)》;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内容和规模、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4.项目的详细费用预算或结算,包括项目的说明及报价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5.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证明;申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符合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专题(六)(1)、(2)的会展项目须在项目结束后的下一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提交会展项目举办方的营业执照、会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规定上报的市统计局《展览会项目调查表》(复印件)、会展项目总结等材料。

  7.会展项目举办方须提交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并提交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9.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应不受理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七)经裁定(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上届会展曾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当年资金计划下达后,中央、省驻穗和市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视项目进度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拨付。奖励类项目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程序一次性下拨。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电子商务等专业技术领域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以下类别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或验收:

  (一)工作经费类项目。

  (二)申报项目时已提供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或项目完成情况说明、验收证明文件的奖励类项目。

  (三)以区、县级市政府或经贸部门为项目单位,并由其负责具体推进项目和使用扶持资金的项目。

  市经贸委、财政局参加验收或对主管部门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自评报告送项目主管部门。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经贸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项目自查自评结果汇总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所辖资金项目自查自评汇总评估结果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的变更撤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书面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批准后,将结余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返纳市财政。

  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超过3年未能完成,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撤销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如数返纳市财政。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资金计划,追缴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一)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对资金项目内容作重大变更或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未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项目撤销相关手续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连续两次检查项目发现严重问题的。

  主管部门因未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专项资金安排造成重大失误,或对项目单位发生第一款各项情况监督不力的,视情况对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下一年度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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