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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  2014-02-19 10:15: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市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三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保障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

  补贴奖励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

  (二)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补贴;

  (三)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给予岗位津贴;

  (四)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五)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资料津贴;

  (六)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给予生活补助和安家费;

  (七)对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

  (八)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项目资助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凡符合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的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和贷款贴息补助;

  (十一)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十二)对“121人才梯队工程”人选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十三)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所需补助、资助经费;

  (十四)对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用于获奖者科研经费补助部分);

  (十五)对高层次人才发起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研修、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给予经费资助;

  (十六)对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培养资助。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十七)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十八)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十九)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专项补贴;

  (二十)高层次人才公寓专项资金;

  (二十一)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上述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其中第(一)、(二)、(五)、(六)、(八)、(九)、(十二)、(十三)、(十五)、(十七)、(十九)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七)、(十一)、(十四)、(十六)、(二十一)项主管部门为市人才办,第(四)、(二十)项主管部门为市住房保障办,第(十)项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第(十八)项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归口管理的项目,向市人才办报送所需资金年度预算和相关组织管理经费预算。市人才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年度总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经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才办分送市财政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同市人才办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协调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申请人(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单位)按照《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办法》、《意见》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安排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年度继续使用,报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送市人才办汇总。

  补贴奖励资金和服务保障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结余情况送市人才办汇总。市人才办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负责对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五条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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