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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  2014-02-19 10:12: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高层次人才配偶解决就业问题,稳定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所属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四条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所在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五条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六条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均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就业促进办法

  第七条中国南方人才市场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会同广州市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网上匹配、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对召开专场招聘会的机构,按每个摊位2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第八条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广州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召开选调会或定向见面会,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按手续安排到广州市相关单位;

  (二)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广州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可安排到广州市相关单位工作;

  (三)其他人员,由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九条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广州市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广州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广州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十条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十二条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一人给予200元的补贴。

  第三章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的程序:

  (一)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公务员选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属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安排申请,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人员,可直接向广州市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广州市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会同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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