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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  2014-02-19 10:09: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广州市人才聚集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安排高层次人才健康检查,高层次人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结算,以及公费医疗管理事项;市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第二章医疗待遇和标准

  第四条由财政核拨(或核补)医疗经费的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参加公费医疗;其他高层次人才按广州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列入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服务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将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纳入广州市干部保健对象范围,发放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保健卡(或在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上标识)。杰出专家、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凭卡享受局级医疗保健服务待遇,两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保健服务待遇。

  第七条杰出专家、优秀专家在享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再按80%的比例报销。

  第八条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并向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专项资金”),与卫生部门保健专项经费并账使用。每年由市财政部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每人每年3600元标准向医疗专项资金划拨经费,所需经费从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杰出专家、优秀专家的医疗保健费用;

  (二)按比例支付杰出专家、优秀专家患病发生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保健卡仅供高层次人才本人就医时使用,不得外借他人,违反者取消其市高层次人才医疗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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