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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  2014-02-19 10:04: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广州市重点学科、重点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面向全市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下同),根据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学科(领域)的建设发展需要,择优设立“羊城学者”特聘岗位,吸引遴选中青年优秀学术人才、技术研发尖子,加快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学科专业快速发展、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提高广州市重点学科、关键领域和支柱产业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竞争实力。

  第三条羊城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以用人单位为聘任主体,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特聘岗位津贴。

  第四条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设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是一项长期工程,分期实施。从2010到2012年,实施第一期工程,在全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设置20个特聘岗位,每个岗位可聘任特聘专家1名。特聘岗位设置分配名额为: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特聘岗位12个,企业特聘岗位8个。

  第六条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方向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必须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

  第七条申请设置羊城学者特聘岗位的单位,应能够为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及科研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设岗领域具备较好的学科基础和科研技术优势,有望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

  (二)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学科研队伍或研究开发梯队;

  (三)近5年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课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奖励、人文社科奖励,或发明授权专利;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充足。

  第八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一般应设置在二级学科或关键领域,全市原则上每一学科领域只设置一个特聘岗位。其设立特聘岗位的学科领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广州市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发展方向相一致;

  (二)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

  (三)处于国内或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交叉学科。

  第九条设置特聘岗位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所在行业领域与广州市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部署相一致;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关键技术,企业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良好;

  (三)能为羊城学者特聘专家提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特聘专家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教学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带领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二)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研究和实施;

  (三)指导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的教学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此条适用于企业特聘专家)。

  第十一条特聘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能够在第一线从事教学、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特别突出或紧缺、特殊学科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申请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特聘岗位的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机构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

  (四)申请企业特聘岗位的应聘者一般应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对本学科建设、本领域工作提出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本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六)保证聘期内每年在聘用单位工作9个月以上。

  第三章评审及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特聘岗位设置申请程序:

  (一)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重点学科、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后,向社会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设置申请表》;

  (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权威专家对设岗单位的整体条件进行评估,提出本系统岗位设置意见,报市人才办;

  (四)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设置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五)经确定同意设置的羊城学者岗位,由设岗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特聘专家选聘程序:

  (一)按照统一发布的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拟竞聘人选向设岗单位提出竞聘申请,并填写《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申请表》;

  (二)设岗单位应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岗位职责,对竞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人才办。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单位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三)市人才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成羊城学者特聘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岗单位推荐的特聘专家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设岗单位与羊城学者特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聘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待遇

  第十四条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在聘任期内,享受由市财政给予的每年12万元特聘岗位津贴和8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同时享受设岗单位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设岗单位原则上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专家提供15万元、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专家提供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5年间为自然科学类岗位提供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岗位提供50万元的岗位建设经费,所需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设岗单位及市有关部门还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获得产权收益。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羊城学者特聘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凡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取消其岗位设置;管理期满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岗位可以继续设置。

  第十八条羊城学者特聘专家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经设岗单位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九条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实行动态考核评估制度,设岗单位负责对羊城学者特聘专家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岗单位工作支持力度、人员、经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岗单位和特聘专家进行不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羊城学者特聘专家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撤销其羊城学者特聘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聘任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羊城学者资格;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出境逾期不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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