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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第二次修订)

来源:南方日报  2020-01-09 10:3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进、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为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  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评定一次。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目录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评定标准》),作为人才的评定依据。申报人所在的机构应大力支持广州市人才政策所涉金融领域相关待遇举措的落实,支持开展金融相关活动,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以及人才评定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从“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安排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重点支持四类人才,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金融柔性引进人才。

(一)金融领军人才:符合广州金融领军人才申报标准之一,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在国内外金融业实务界、理论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担任驻穗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其管理的机构或组织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对广州重大项目建设、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有较大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成效的人才;以及在驻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从事金融研究工作并担任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研究成果对广州经济金融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才。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从事行业研究、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保险精算、国际金融、金融要素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融资、航运金融等广州金融市场亟需的业务人才。

以上三类人才包含现有的和引进的人才。

1.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驻穗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监管部门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现在我市工作,并与所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报现有的人才。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两年内,从外地引进我市工作,并与所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报引进的人才。上述人才可根据《目录及评定标准》申报各类金融人才。

2.在驻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从事金融研究工作、在驻穗新闻媒体机构从事金融宣传工作、上市公司担任董秘并满足上述工作年限及合同要求,可根据《目录及评定标准》分别申报现有的或引进的行业研究人才、文化金融人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发展人才。

(四)金融柔性引进人才:拥有博士学位并且在国外知名金融机构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或者拥有硕士学位并且在国外知名金融机构连续工作15年及以上,与广州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能协助广州的金融机构开展战略研究、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产品研发、资产管理、金融科技、国际业务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对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对现有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补贴5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补贴100万元。

(二)对现有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补贴2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补贴30万元。

(三)对现有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补贴1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补贴20万元。

(四)对金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在我市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补贴:

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市累计工作2个月,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累计工作6个月,一次性给予补贴20万元。

第六条  每年根据人才评定实际工作需要,动态增减人才补贴总体预算。上述补贴均为税前收入,获评人才在收到补贴后需自行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缴税业务。

第七条  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金融人才赴国内、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学习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金融人才进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为有意落户广州的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安排专项入户指标;暂无落户意向的上述人才,可申领“人才绿卡”,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民待遇。

第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参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获评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同时被认定为我市其他类型的人才,就高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重复补贴。获评的高层次金融人才需间隔一年申报。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申报、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人员可自主申报(一个人只能申报一种人才类别),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材料,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按照相关要求,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总。

(二)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专人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三)信用记录核查。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如存在个人行政处罚记录,将取消该年度评选资格。金融领军人才需同时核查所管理的机构及个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如有其一将取消该年度评选资格。

(四)专家评审。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处理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评委若干名,并设若干专家评审组(每组5—7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符合参评的资料报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评委会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形成候选人名单和补贴资金使用意见。

(六)公示及授予证书。通过广州金融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该年度“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金融柔性引进人才”名单,向入选者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的补贴。该名单和证书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金融人才跟踪评估机制,用人单位应建立高层次金融人才业绩及诚信档案,做好高层次金融人才证书及补贴资金监管工作。经评定的新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三年内、现有高层次金融人才一年内出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用人单位应主动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负责收回证书,将所发补贴资金退归财政账户。新引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工作时间不足三年,如离开广州地区机构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收回证书,并将所发补贴资金退归财政账户;如与驻穗其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由新工作单位提交承担补贴资金监督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穗金融规〔2018〕7号)同时废止。

附录

2019年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目录

(一)金融领军人才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四十类)

行业研究人才、投资银行业务人才、绿色金融人才、普惠金融业务人才、金融科技人才、投资经理人才、私募股权(PE)与风险投资(VC)专业人才、风险管理人才、授信审批人才、金融合规审计人才、保险精算人才、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才、财富管理人才、金融法律人才、个人金融营销人才、机构渠道营销人才、金融市场业务人才、金融产品研发人才、再保险业务人才、支付结算人才、国际金融业务人才、金融资产负债管理人才、不良资产处置人才、保险中介(经纪、代理、公估)人才、消费金融人才、期货业务人才、人力资源人才、小额贷款业务人才、汽车金融人才、核保核赔人才、金融要素交易市场人才、融资担保业务人才、融资租赁业务人才、商业保理业务人才、典当业务人才、文化金融人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发展人才、知识产权投融资人才、航运金融业务人才、金融党建人才

(四)金融柔性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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