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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细则公布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2019-06-26 08:39:27

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是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实施后,将使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粤港澳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具体怎么算?公式来了:补贴金额=在大湾区缴纳的个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及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鼓励外籍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创造价值,同时支持外籍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就业。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便于各地具体衔接。

同时,《通知》明确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通知》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具体由各市制定操作办法。

明确了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以及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报省财政、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确保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明确《通知》试行一年。在总结评估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一年后视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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