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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对《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市人社局  2018-05-29 11:22:4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原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穗人〔2003〕14号)有效期满,我局进行了修订完善,草拟了《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请于6月5日前函复,如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附件: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4日

  (承办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3126046)

附件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自2003年1月以来,我市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实行医疗补助,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重视和关心,得到广大特贴人员的充分肯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战略部署,进一步营造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进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补助标准

  从2018年起,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从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动态管理

  严格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29号),对我市特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职特贴人员年度考核

  在职特贴人员每年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进入“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非公有制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区的人才主管部门)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离退休特贴人员年度信息核查

  离退休特贴人员每年须核查个人信息,由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特贴人员由其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进入“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局核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取消医疗补助:

  1. 违法违纪等违背政府特殊津贴应具备条件者,取消医疗补助。

  2. 单位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医疗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医疗补助。

  3. 在职人员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市,或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医疗补助。

  4. 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

  5. 因故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信息核查的,暂缓发放医疗补助。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信息核查的,医疗补助不予补发。

  (四)变动情况上报和责任监管

  特贴人员如有变动情况,各单位须在发生变动1个月内登陆“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凡因迟报、漏报、错报造成特贴人员医疗补助发放失误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多发的医疗补助。

  四、经费渠道

  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预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特贴人员年度考核和信息核查情况,将医疗补助直接划拨至特贴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11月。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在原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对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穗人〔2003〕14号)基础上修订的。

  一、起草背景

  (一)《关于对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穗人〔2003〕14号)已经失效。

  自2003年1月以来,我市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实行医疗补助,体现了对特贴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得到了广大特贴人员的充分肯定。根据市法制办有关清理通知,该文件现已期满失效。

  (二)调整特贴人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新时代下做好人才工作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两会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政治要求,作出了“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论断。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人才高地的战略部署。围绕建设人才高地,我市须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的配套服务,全力为人才提供良好的服务。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贴人员的医疗补助标准(300元/人/月)明显偏低,近年来特贴人员也多次反映了提高医疗补助的诉求。此外,对特贴人员医疗补助的发放也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据此,市人社局牵头对《关于对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穗人〔2003〕1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文件起草依据

  根据现行政策文件,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29号)为依据。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广州创新人才高地建设,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充分发挥特贴人员在广州人才高地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为广州市在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中当好排头兵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三)对象范围

  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依据是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70号)第七条“专项资金发放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的政府特贴人员”。

  (四)补助标准

  2008年、2011年,国家、省分别提高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人社部发〔2008〕88号、粤人社办〔2011〕448号)。其中,国家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600元,省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拟从2018年起我市特贴人员的医疗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

  (五)动态管理

  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29号),对我市特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1. 明确在职特贴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离退休特贴人员每年须开展信息核查,由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特贴人员由其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www.hrssgz.gov.cn),进入“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局核准。

  2. 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70号)的关于停发或取消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规定,明确了停发或取消医疗补助的4种情形:(1)违法违纪等违背政府特殊津贴应具备条件者,取消医疗补助。(2)单位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医疗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医疗补助。(3)在职人员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市,或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医疗补助。(4)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

  3. 增加了暂缓发放情形:因故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信息核查的,暂缓发放医疗补助。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信息核查的,医疗补助不予补发。理由:该条款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长期坚持的做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特贴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每年开展年度考核及信息核查工作。重新参加年度考核或信息核查的,重新发放医疗补助。

  4. 明确了特贴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在对特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的责任。

  (六)资金安排

  明确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考核和信息核查情况将医疗补助直接划拨至特贴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每年11月发放一次。以2017年底我市享受政府特贴人员400人测算,每年须增加财政支出约144万元(300元∕月∕人*12月*400人),总资金额约为288万元(600元∕月∕人*12月*400人)。

  (七)明确文件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五年

  三、文件制发单位

  考虑到特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主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明确文件制发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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