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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申报指南

来源:广州开发区人才  2017-07-25 15:27:52

一、发布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10号);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

二、适用范围

2017年,对30-35名出国(境)深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经费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为市属博士后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有良好的发展潜质。

(三)申报人专业或课题(项目)研究方向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主持的课题(项目)具有较高的原创性、前沿性和应用价值。

(四)申报人承诺出站后在市属单位工作不少于2年。

(五)申报人此前未获得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或“香江学者计划”资助。

四、相关待遇

市财政对每位资助对象赴国(境)外深造最高资助10万元人民币,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国(境)外培训费、研究资料或材料费、食宿补助等。五、申报材料

(一)国(境)外培训接待单位的邀请函;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国家人社部或省人社厅批准进站介绍信;

(三)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博士学位证书、有关奖励和成果证明材料;

(四)博士后科研项目简介及进展情况;

(五)广州市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协议;

(六)申请经费的拟使用开支范围明细清单(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测算申报);

(七)申报人所在设站单位在我市开户银行账户首页。

五、报送方式

请各单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3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内容需与纸质材料一致。

(一)纸质材料报送方式:申报书和附件材料应合并装订,海外高层次人才简要情况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请将每位申报人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分别装入三个独立文件袋,在文件袋封面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英文全名、申报长期或短期项目、专业领域。

(二)电子版材料报送方式:各单位将本单位全部申报人的电子材料及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统一刻入一张光盘后随纸质材料上报。每位申报人的所有电子材料放入一个独立文件夹内。文件夹及电子照片均以“申报人英文全名+申报单位名称”的方式命名(英文全名请以名在前、姓大写在后的形式填写,如:Anthony Jefferson HILL)。

(三)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

六、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经设站单位同意,于2017年6月15日至9月10日登陆“高层次人才系统”(http://www.hrssgz.gov.cn/gzbsh/index.html,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126088),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并彩色扫描有关附件证明材料原件上传。

(二)推荐审核。申报人所在设站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于9月30日前通过系统提交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天河受理点审核。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所在市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推荐。

(三)审批及公示。申报人选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审批通过后,同步在广州人才工作网(http://www.rencai.gov.cn/)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资助经费划拨至资助对象所在设站单位,并将入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受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华普大厦1楼东南厅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天河受理点。联系电话:020-85597203。八、有关说明

(一)资助对象须与设站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培养计划、研究任务、回国时限等事项,并承诺出站后在市属单位工作不少于2年。资助对象赴国(境)外期限依据培训考察及开展合作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需在获得资助后1年内完成培养任务。

(二)博士后站对资助经费单独立账,代为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因公出国(境)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资助对象因故未完成培养计划,所在设站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报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三)资助对象由派出设站单位按照博士后管理和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培养期间如触犯法律及违背社会公德、学术道德、行业规则的行为和不良记录,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上缴市财政。出站后未按协议在市属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将视情况追回资助经费上缴市财政。

(四) 获得资助者公开发表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时,应标注“广州市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资助项目”。

(五)完成培养计划2个月内,设站单位应将其培训考察报告、培养考核意见、国(境)外费用开支明细、国(境)外培训机构鉴定等材料及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20—8559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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