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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2019-12-16 09:06: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实施“广聚英才计划”,加快构筑具有高度竞争力、辐射力、引领力的全球创新人才战略高地,充分发挥广州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作用,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设立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每年选派不超过100名优秀学生赴国外高等院校深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1.广州地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在册全日制优秀学生;

2.与广州市签署“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合作协议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在册全日制优秀学生;

3.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及港澳台地区名列全球前200名的高校在册的粤籍生源全日制优秀学生;

4.广州市属(含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优秀在职人员。

重点资助与广州重点发展行业、重点产业领域密切关联专业的优秀青年人才到国际知名高校的相关专业,师从一流导师学习深造,攻读博士学位。

本办法所述的“国际知名高校”具体参照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等任一排名榜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管理,成立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派员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牵头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根据人才工作形势,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留学人员的回国使用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实施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按规定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对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组建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谊会(以下简称“回国服务联谊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市属重点建设高校开展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报,联系需教育部支持和指导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全市产业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的人才需求。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以及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人才需求。

市财政局:负责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提出企业用人需求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参与和支持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引导所监管企业积极引进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工作或任职。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设立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外发布项目有关信息,并接受与项目有关的咨询,制订项目年度计划,提出留学年度专业目录;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留学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主要包括:受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委托,具体与留学人员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与定向培养单位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定向培养协议书》,与选派单位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选派留学生合作协议书》;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项目的相关活动,进行项目宣传;接收申请材料,组织资格审查,接收、管理留学人员和定向培养单位保证金,实施项目档案管理,发放留学人员生活费及国际旅费;提供留学人员档案和户口保管服务、开展出国前培训、办理派遣证等;跟踪回国后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总结;指导回国服务联谊会开展工作等。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分为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和定向培养留学人员两类。意向培养留学人员是指申报时具有学成归国后服务广州的明确意向,但尚未明确具体服务单位的在册学生;定向培养留学人员是指申报时已明确学成归国后在广州的具体服务单位的在册学生及市属(含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优秀在职人员。

第七条  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阶段不予资助):留学期限为36—60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期限以联合培养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资助的学科、专业:

资助留学的学科、专业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汽车、石化、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科学、现代农业、环保、金融、商贸、设计、物流、会展和公共管理等,为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每年具体资助的学科专业方向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要求,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自愿在学成后回国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规定及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三)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在该项目资助期限内,不能同时享受本项目资助;

(四)已获得同类型赴外攻读博士学位资助的,不得再次申请本项目资助;

(五)本项目资助只可享受一次,已获得过资助的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申请类别及要求:

(一)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申请人派出前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在册学生申请时应为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在职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雅思/托福/GRE/GMAT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英语国家提供)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非英语国家提供),申报材料详见当年的申报通知。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次年7月1日之前。

(二)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全日制非毕业年级的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科研能力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以及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申报材料详见当年的申报通知。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次年7月1日之前。

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留学院校:

原则上应为全球位列前150名的国际知名高校或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榜单以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为准。申请院校不在教育部公布的海外正规院校名单中不予申报。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通过发布专业需求计划、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应在调研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发展前景,征询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人才需求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根据专业目录,起草申报通知,并在征求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按项目和专业要求,先自行向国外院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外方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后,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参与本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及选派单位应与留学服务中心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选派留学生合作协议书》。

第十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选派单位应在单位内部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事前公告、事后公示、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十八条  参与本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选派单位,应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统一向留学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制定年度评审方案,并提交“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审议。

第二十条  “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牵头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考虑。

评审结束后,“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将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拟资助经费额度及资助期限,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发布本年度“菁英计划”留学项目正式入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名单公示结束后,入选人应在派出前与留学服务中心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无法至现场签约者需办理公证。

第二十二条 “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向已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的入选人发出正式资助通知,入选人凭资助通知到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资助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与留学服务中心保持经常联系,每次申请领取生活费时须向留学服务中心提交《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每年6月向留学服务中心提交《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汇报有关情况,上述表格可以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第二十四条 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本项目资助的生活费、国际旅费等资金的发放及留学人员在外日常管理工作。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留学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及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入选人的资助期限,不得超过其经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留学期限。确须延长留学期限的,应经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在延长的留学期限内不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所需资金列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资助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并提供往返1次的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欧美地区人民币0.8万元,亚洲及大洋洲地区人民币0.6万元。生活费的资助标准为人民币1.3万元/月。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应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第三十条  经留学服务中心确认接受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的,由留学服务中心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停止对该留学人员的所有资助;涉及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将定向培养单位提交的保证金退回培养单位。 


第七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学业完成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返回广州,向留学服务中心报到,并报送后续服务广州的发展计划。因研究需要,经“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批准,在境外继续开展博士后研究的,以取得学位证书或学业完成相关证明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3年,期间不予资助;不得以各种形式逗留境外先期就业。

第三十二条  服务广州的方式主要是指留学人员按照专业特长和研究兴趣,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创业。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应按定向培养协议回培养单位工作。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既定学业后应按意向培养协议要求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创业。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发生学习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留学期满未按约定回国服务广州等违反《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应全额返还培养经费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情形见《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确有因身体原因等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学业、未能在广州履行服务义务等特殊情形,须经“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按其实际情况办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资助时间未满3年的,服务广州的期限为不少于3年。留学资助时间在3年(含)以上的,服务广州的期限为不少于5年。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未满相应服务期限的,根据《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的约定按比例返还培养经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约人员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不承担违约责任,则将违约情况计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若有违约情形,须依照《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应先交存保证金,再由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完成服务广州期限后,由留学服务中心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留学人员定向培养单位应在公示期结束前与留学服务中心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定向培养协议书》,并按照资助经费总额的40%提交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培养保证金,由留学服务中心代管。在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并办理入职手续后,由留学服务中心全额返还定向培养单位。

第三十九条 入选“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留学人员可自愿加入回国服务联谊会。回国服务联谊会为会员提供就业推荐、创业指导、项目合作、人才交流、法务咨询等服务,由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工作。相关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信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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